成都:工地受伤指导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7日,鼎强公司与案外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倍特公司将“成都高新南区(新川片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临建17#地块(地下室及1#-4#楼)、12#地块(地下室及1#-8#楼)”工程项目劳务任务发包给鼎强公司。后
鼎强公司与付作勇之间签订《用工协议书》,将案涉工地部分楼栋模板工程交给付作勇施工,付作勇又雇佣了李维成来施工。2019年6月30日,李维成工作时受伤,后入院治疗。倍特公司在施工期间为项目施工人员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李维成受伤后,该保险公司向倍特公司理赔30599.42元。

法院裁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7606号判决: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11451号民事判决:二、四川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维成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对于鼎强公司是否与李维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进行初步举证,但李维成未举示与鼎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反而根据李维成的自述,其是受付作勇招用,按照所负责的施工平方面积计算报酬,工资是中间发一次,做完后再发一次,年底清帐,平时每10天结一次生活费,该情形不属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李维成在鼎强公司分包的工地受伤,发包人倍特公司就李维成受伤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雇主责任险,鼎强公司将案涉工程部分楼栋委托付作勇进行施工,签订《用工协议书》,存在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形,现付作勇招用的李维成因工受伤,鼎强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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