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留、喂养流浪狗致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
 
    2017年10月5日,蒋春明饲养的两条狼狗追撵陈再凤收留、喂养的流浪小白花狗时,在追撵过程中致使周德碧被撞到地上而受伤,被送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在蒋春明报警后,出警走访陈再凤时,从执法视频中看到陈再凤家有被追撵小白花狗生的小狗,并在附近找到了那只被追撵的小白花狗。陈再凤向出警民警称,狗大概在四月间它自己跑到家里面来的,不是自己养的,不是她个人在喂,大家都在喂。周德碧受伤后,经村委会及派出所调解,三方就损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周德碧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饲养动物,并对其饲养和管理的动物采取妥善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被告蒋春明喂养两条狼狗,未对狗妥善管理,致两条狼狗在追撵小白花狗时致原告受伤,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白花狗虽然最初不是被告陈再凤所饲养,但该狗流浪至其家中,其对该狗进行了收留、喂养,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尽到管理人的责任,未尽到责任,致他人受到伤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明知被告蒋春明家有两条狼狗,其仍在其家门口附近逗留,对自身安全也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故综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由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蒋春明承担50%的责任,被告陈再凤承担30%的责任,且被告蒋春明与被告陈再凤依法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蒋春明饲养的狼狗和陈再凤收留的小白花狗共同致周德碧受伤,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虽然陈再凤辩称小白花狗是自己跑到家来的,但该狗流浪至她家中,其对狗进行了收留、喂养,应当认定其为狗的管理人。她未对狗加强管理,尽到管理人的责任,致使他人受到伤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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