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就业发生工伤谁担责?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酒店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协议,但该协议书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酒店公司亦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费用一直由陈某下岗时所在的物业公司负责缴纳。9月20日,陈某从住处骑一辆三轮车前往酒店公司上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劳动局认定陈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由酒店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酒店公司认为,陈某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裁判


   陈某在不同时段分别在酒店公司和物业公司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由其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酒店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件评析


   职工发生工伤,应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首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酒店公司应该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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